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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庆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

发布时间:2015-11-12 阅读次数:5900次

 

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关于印发安庆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
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,各金融机构:

    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安庆市“税融通”业务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  115

 

安庆市“税融通”业务实施方案

 

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》(皖政〔201587号)精神,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八部门《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皖金〔201566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建立“税融通”业务联席会议制度

建立由市投融资与金融办牵头,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市工商质监局、市国税局、市地税局、市人民银行、安庆银监分局、市融资担保集团等参加的市“税融通”业务联席会议制度,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落实“税融通”业务各项具体工作。各县(市)、区政府参照市里做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,负责协调推进工作。

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,研究制订融资担保额度放大标准,讨论通过符合“税融通”业务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享受“税融通”信用担保额度,协调解决“税融通”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具体问题。

二、具体职责分工

市投融资与金融办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,并协调指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“税融通”业务,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。

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加强政策宣传,推动“税融通”业务开展;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审核市区推荐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环保是否达标。

市国税局、地税局负责指导基层税务部门积极与当地业务经办银行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做好“税融通”业务所需各项工作; 大力宣传“税融通”业务,营造诚信纳税融资的良好氛围。

市人民银行、安庆银监分局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“税融通”业务,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。

市融资担保集团负责开发“税融通”担保产品,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,开展“税融通”业务合作。

三、有关扶持政策

(一)业务对象。“税融通”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,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有2年及以上的纳税记录、无不良信用记录、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、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要求。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。国家明禁的淘汰类、产能落后、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。

(二)融资担保额度。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具体担保额度由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,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。融资额度一年一核,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。

(三)融资成本和担保条件。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,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。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,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,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,银行给予利率优惠,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20%,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%

(四)风险分担。“税融通”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,贷款风险补偿纳入银政担“4321风险分担体系。

四、业务流程

(一)核定公示。每年4月底前,各级税务部门向同级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,同级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纳税额、税收增幅、纳税诚信等情况将符合“税融通”业务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享受“税融通”信用担保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当地政府网面向社会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今年要在11月中旬之前完成核实公示工作。

(二)确定主办银行。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开展税融通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名单,并向社会公告。已核实公示担保额度并需要办理“税融通”业务的中小微企业,可从中选择1家银行作为其业务主办银行并向当地联席会议备案,也可由联席会议统一推荐至相关银行。

(三)申请贷款。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的中小微企业,可向主办银行直接提交材料,申请贷款;需要担保的,由银行先行办理,并代收担保费,在放款前经融资担保机构依规确定后即可放款。

(四)单独信贷审批。经办银行对“税融通”应单独流程、单独考核、单列额度,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。从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,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“税融通”业务要求,认真核实当地中小微企业近2年纳税信用状况,根据纳税人授权,及时向银行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。同时,要与业务经办银行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,确保合法、合规使用涉税信息。

(二)实施“税融通”业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办理。“税融通”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,对严重违法违规、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。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,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。

(三)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服务窗口、网络平台、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,大力宣传“税融通”业务,提高知晓率和影响力,营造诚信纳税融资的良好氛围。

   (四)迎江、大观、宜秀区在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组建前,要开展“税融通”业务,由各区政府出具推荐函到市融资担保集团,并承诺若发生代偿按“4321分担机制承担代偿责任,由市财政直接划扣用于偿付。